派案、改派原則

社區型服務中心(A)派案、改派原則 

為使長照失能者有長照服務需求時,可得到即時性、可近性及個別性之整合服務,連結轄區內長照資源,依個案多元照顧需求協調安排照顧資源,強化服務連結效能,建構完善在地服務輸送體系。

壹、 依據 嘉義縣社區服務中心派案原則  

貳、 派案原則: 

1.個管員派案B 服務提供單位:  個案管理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 B 單位服務量能予以派案: 

 (1)A 單位依據本原則派案及派案資訊透明化,派案依據長照中心建立之長照服務各碼別單位輪派機制及輪序表依實際照會B 單位情形填寫輪派表。 

 (2)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提供該區域可提供服務名單,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3)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  

 (4)服務提供可近性優先。

 (5)舊案維持原服務提供單位優先。

 (6)B 服務提供單位主動發掘提出服務申請書優先派案。

 (7)個案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個案人員應充分了解原因,並連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經協調後仍需更換服務,應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並至系統進行計畫異動。 

 (8)新案派案前,應先聯繫 B 單位其量能是否可接案;舊案於複評或計畫異動時,服務內容有異動應主動聯繫服務單位(如:居家服務個案計畫異動調整為不使用居家服務,改為日照服務,應主動聯繫居服單位,避免居服單位提供服務後無法請領費用)。

參、 改派原則  

 1.原則與標準 

 (1)合作之B單位若有延遲服務(未能7天內提供第一次服務之情況時)、未能維持服務不中斷原則(一週中斷兩次或一個月累計三次)。 

 (2)未依照原核定服務項目執行。  

 (3)個管追蹤服務品質不佳或滿意度低。 

 (4)月底前未上傳服務紀錄。 

 (5)個案或家屬意願。  

 (6)嚴重缺失、客訴。 

 (7)拒絕接案。  

 2.原則與流程說明:  

 (1)B單位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請於7天前具體提出無法提供服務原因及與個案討論可行方案,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及配合,相關紀錄交予A單位,而個案則須經由A單位評估後進行改派,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2)服務單位未依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服務計畫提供服務:服務人員未確實到班、核銷申報時數、時間與執行次數不符、未依規定執行服務項目或無提供服務,經A單位查證屬實後,須依規定提報照管中心並改派服務單位。 

 (3)個案或家屬提出建議改善事項或滿意度低,A單位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經案家同意,重新討論照護計畫內容,則改派服務單位。 

 (4)月底前未上傳服務紀錄,使追蹤服務品質造成困難,影響個管師開額度造成A單位作業困難,單位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則改派服務單位。 

 (5)個案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時,個管員應充分了解原因,並聯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經協調後仍需更換服務,且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  

 (6)服務提供單位發生缺失、申訴,經3次輔導或勸導未果,應依照管中心規定回報照專,並列入未來是否繼續合作之參考紀錄。 

 (7)接受照會B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依A單位改派原則另行安排,以維護服務使用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