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改派原則
1.原則與標準
(1)合作之B單位若有延遲服務(未能7天內提供第一次服務之情況時)、未能維持服務不中斷原則(一週中斷兩次或一個月累計三次)。
(2)未依照原核定服務項目執行。
(3)個管追蹤服務品質不佳或滿意度低。
(4)月底前未上傳服務紀錄。
(5)個案或家屬意願。
(6)嚴重缺失、客訴。
(7)拒絕接案。
2.原則與流程說明:
(1)B單位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請於7天前具體提出無法提供服務原因及與個案討論可行方案,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及配合,相關紀錄交予A單位,而個案則須經由A單位評估後進行改派,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2)服務單位未依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服務計畫提供服務:服務人員未確實到班、核銷申報時數、時間與執行次數不符、未依規定執行服務項目或無提供服務,經A單位查證屬實後,須依規定提報照管中心並改派服務單位。
(3)個案或家屬提出建議改善事項或滿意度低,A單位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經案家同意,重新討論照護計畫內容,則改派服務單位。
(4)月底前未上傳服務紀錄,使追蹤服務品質造成困難,影響個管師開額度造成A單位作業困難,單位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則改派服務單位。
(5)個案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時,個管員應充分了解原因,並聯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經協調後仍需更換服務,且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
(6)服務提供單位發生缺失、申訴,經3次輔導或勸導未果,應依照管中心規定回報照專,並列入未來是否繼續合作之參考紀錄。
(7)接受照會B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依A單位改派原則另行安排,以維護服務使用者權益。